德州新聞網訊(宋志國)3月15日,市法院審結一起銷售欺詐案,電動車生產廠家按購車款3倍進行賠償。
該案中,劉某在某網購平臺花1.8萬元購買一輛四輪電動車,生產廠家為德州某汽車配件公司。然而收到車輛后,劉某發(fā)現車輛已經損壞,無法啟動,且標注的生產廠家系偽造,現實中并不存在。經進一步查證,該車未依規(guī)進行國家質量體系強制認證,無法掛牌上路。在協商無果后,劉某訴至法院。
市法院經審理認為,銷售商在銷售過程中隱瞞車輛屬性,虛構車輛生產廠家,該車系典型的“三無產品”,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行為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等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判決該公司賠償劉某5.4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