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市推行不動產登記“告知承諾制”
8類情形“承諾”可替代證明
德州新聞網(wǎng)訊(記者石秀秀通訊員欒學成)近日,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進一步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對部分業(yè)務證明事項推行“告知承諾制”。
據(jù)悉,8類情形可適用,分別為: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;個人姓名變更登記證明;小微企業(yè)承諾;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(通過有親屬關系證明的親屬互相證明,放棄繼承的一方可以承諾);不動產的法定繼承人、遺囑繼承人死亡證明(房地產被繼承人死亡年齡為80歲以上且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情況在死亡庫中無法查證的情況下,對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實施告知承諾制);抵押人死亡證明;預購人死亡證明;家庭成員關系證明(存在于同一戶口簿上的家庭成員)。
申請人申請辦理上述所列8類不動產登記事項時,經申請人書面承諾辦理該事項所需要的承諾事項,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,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可依據(jù)該書面承諾辦理不動產登記。
對于申請人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,視情況采取以下懲戒措施:申請人違反告知承諾制,發(fā)生登記錯誤且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,應啟動更正登記程序,依法予以更正。對申請人后續(xù)申請辦理登記業(yè)務時,不再享受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容缺受理、告知承諾制等便民利民政策。申請人違反承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涉嫌犯罪的,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