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實生活中,危險大多是在緊急情況下產生的。如果為了緊急避險,造成事故或損失,責任如何分配?引起險情發(fā)生的人是否需要擔責?《民法典》中對此有明確規(guī)定。
現實案例 強行超車造險情,避讓方不慎撞上防護欄
近日,德城區(qū)發(fā)生一起交通事故。單某駕駛一輛小型貨車,試圖強行超越于某駕駛的車輛,超車過程中,于某為緊急避讓撞到路邊防護欄,造成自身車輛和防護欄損壞。
事后,于某找到單某希望得到賠償,但遭到拒絕,無奈之下,于某將其告上法庭。
法官經審理認為,單某超車過程中造成風險,于某出于安全考慮緊急避讓,因而撞到防護欄,單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解讀 緊急避險造成損害,由引起險情發(fā)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
所謂緊急避險,就是指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(fā)生的危險,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,以較小損害保護較大權益。
《民法典》中明確規(guī)定,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,由引起險情發(fā)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應有的損害,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。
(記者董建新整理)
法條
《民法典》第182條: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,由引起險情發(fā)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。
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,可以給予適當補償。
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,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183條: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,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。沒有侵權人、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,受害人請求補償的,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。
《民法典》第184條: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,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