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:禁止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

彩禮,代表了婚姻方誠信求娶和對未來婚姻關系承擔責任的意愿。然而,如果形成攀比,以“金額”論感情,不僅違背初衷,也會使雙方家庭背上沉重包袱,甚至埋下法律隱患。

現(xiàn)實案例 未辦結婚登記手續(xù),雙方“分手”后彩禮該歸誰?

近日,某法院受理一起彩禮糾紛。該案中,劉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確定了戀愛關系,并舉行了訂婚儀式,男方劉某交付了20萬元的“三金”彩禮,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

訂婚后不久,李某發(fā)現(xiàn)劉某與他人存在曖昧關系,并因此產生激烈矛盾。為促使兩人和好并盡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劉某的父母又陸續(xù)以彩禮名義交付給李某5萬元。

然而,事情并沒有像劉某父母預想的一樣,李某接受這些財物后仍然不愿辦理結婚登記,并解除了與劉某的婚約。劉某多次協(xié)商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李某返還所有彩禮。

庭審現(xiàn)場 符合彩禮返還情形,法院判決全額返還

在調解中,劉某認為,雙方婚姻關系既然沒有存續(xù),彩禮理應退還。李某則表示,是劉某對婚姻不忠,因而導致感情破裂,因此拒絕退還。

法官表示,根據2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,此案符合返還情形。但考慮到劉某行為對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,因此應當給予部分精神補償。最終,李某同意全額返還彩禮,劉某給予相應精神補償,此案圓滿化解。 (記者董建新整理)法法條條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: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,另一方請求返還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,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結合當?shù)亓曀?,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5條: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的;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的;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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