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州法院發(fā)布四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

5月14日,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了被告人宋某明等4人惡勢力犯罪團伙聚眾斗毆、尋釁滋事、強迫交易案等四起典型案例。

1、被告人宋某明等尋釁滋事、強迫交易、聚眾斗毆案

【基本情況】被告人宋某明、白某梅、夏某平經(jīng)常糾集在一起,多次實施尋釁滋事、聚眾斗毆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欺壓百姓,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秩序,應(yīng)當(dāng)認(rèn)定為“惡勢力”。

【裁判結(jié)果】被告人宋某明犯聚眾斗毆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;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犯強迫交易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;決定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被告人白某梅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;犯強迫交易罪,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,并處罰金1000元;決定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1000元。被告人李某建犯聚眾斗毆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被告人夏某平犯強迫交易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1000元。

【典型意義】該案是“兩長同堂”審理涉黑惡案件的典范。該案二審由德州中院院長孟祥剛擔(dān)任審判長,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,并當(dāng)庭宣判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市檢察院檢察長郭曉東出庭履行職務(wù)。市委常委、政法委書記楊玖慶,市人大、市政府、市政協(xié)領(lǐng)導(dǎo),被告人近親屬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庭審。庭審全程網(wǎng)上直播,點擊量達兩萬余人次。該案不僅充分發(fā)揮了庭審示范效果,并且起到良好的宣傳效果和社會效果。

2、被告人郝某萍等敲詐勒索、搶劫案

【基本情況】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月份,被告人郝某萍、陳某、李某、谷某同、李某倩組成以郝某萍為首要分子,陳某、李某、谷某同、李某倩為骨干成員的犯罪集團,交叉結(jié)伙在臨邑縣、商河縣、濟陽縣等地流竄作案,采取先通過微信加好友方式,與被害人建立聯(lián)系,然后再約被害人在賓館等處與郝某萍發(fā)生性關(guān)系,這期間待收到郝某萍的信號后,其他骨干成員隨后趕到并闖入,以捉奸為由,要挾被害人賠償。以此種方式實施敲詐勒索3起,勒索財物人民幣23000元。2017年1月20日,被告人郝某萍、陳某、李某、谷某同、李某倩又采取上述方式對被害人王某實施敲詐時,王某不予配合,后被告人對王某實施搶劫,共劫取財物人民幣5500元,并致王某輕傷二級。

【裁判結(jié)果】被告人郝某萍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數(shù)罪并罰,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七年七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;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數(shù)罪并罰,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。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;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數(shù)罪并罰,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。被告人谷某同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;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數(shù)罪并罰,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。被告人李某倩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。該案經(jīng)臨邑縣人民法院一審,判決已生效。

【典型意義】這是一起典型的惡勢力犯罪案件。被告人郝某萍糾集陳某、李某、谷某同、李某倩為實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。該組織人數(shù)眾多,郝某萍為組織領(lǐng)導(dǎo)者,骨干成員固定,是典型的惡勢力犯罪集團。該集團多次以“仙人跳”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、搶劫,嚴(yán)重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(quán)和他人的人身安全,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
3、被告人王某宇等尋釁滋事案

【基本情況】2015年左右,被告人王某宇、宋某華、金某受他人委托開始替他人要賬并從中抽成,后被告人王某銘、田某等人陸續(xù)加入,組織成員基本固定,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為首要分子,被告人宋某華、金某、田某、王某銘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。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,采用輪流盯梢、至他人家中、單位糾纏、滋擾及私自給車輛安裝GPS跟蹤定位器、別停車輛等手段,使用軟暴力非法討債12次。

【裁判結(jié)果】被告人王某宇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;被告人宋某華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;被告人金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;被告人田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;被告人王某銘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。該案經(jīng)德城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,判決已生效。

【典型意義】這是我市宣判的第一例“軟暴力”討債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。根據(jù)相關(guān)指導(dǎo)意見,要依法嚴(yán)懲軟暴力犯罪活動,對于有組織地采用滋擾、糾纏、哄鬧、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、生活秩序,使他人產(chǎn)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,應(yīng)根據(jù)其構(gòu)成要件依法定罪量刑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宇等人采取輪流盯梢、至他人家中、單位及私自安裝跟蹤定位器、別停車輛等手段擾亂了被害人、證人的正常工作、生活秩序,使其產(chǎn)生心理恐懼、形成心理強制,屬于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(guī)定的“恐嚇”,且被告人王某宇等人在二年內(nèi)作案十二起,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。

4、被告人李某利等尋釁滋事、非法拘禁、聚眾斗毆案

【基本情況】2011年以來,被告人李某利通過高息放貸迅速斂財,到2014年逐漸形成了以李某利為首要分子,以被告人丁某強、賀某軍、田某倫、黃某棟、付某琦、王某龍(已判刑)等為骨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。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內(nèi)宣傳兄弟義氣,對外通過放高利貸斂財,基于謀取、爭奪不法利益、逞強耍橫的不法動機和目的,以暴力、威脅等手段,多次進行尋釁滋事、聚眾斗毆、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,嚴(yán)重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,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該案由齊河縣人民法院一審,現(xiàn)已生效。

【裁判結(jié)果】被告人李某利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;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;與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合并;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六年。被告人丁某強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;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決定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。被告人黃某棟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;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決定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。被告人付某琦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;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決定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。被告人譚某宇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;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決定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。被告人賀某軍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。被告人田某倫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。被告人段某宇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。被告人段某俊犯聚眾斗毆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被告人孫某豪犯聚眾斗毆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被告人賈某晨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被告人李某杰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

【典型意義】該案是一起涉及非法放貸、暴力討債和交通運輸領(lǐng)域的典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。以李某利為首的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人數(shù)眾多,實施多起犯罪行為,涉及多個領(lǐng)域,對當(dāng)?shù)氐慕?jīng)濟發(fā)展和社會秩序造成嚴(yán)重危害,如不及時鏟除,很有可能發(fā)展成為黑社會性質(zhì)組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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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(zhuǎn)載自2019-05-14 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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