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原首例醉駕電動車肇事案宣判 男子醉駕電動四輪被判拘役

德州新聞網(wǎng)訊平原市民鄭某,今年2月底酒后駕駛四輪電動車與一輛汽車發(fā)生碰撞,自認為電動車不擔責的他主動報警。不曾想,他自己因為醉酒駕駛,被平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,緩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今年2月28日,鄭某酒后駕駛電動四輪車行駛至南外環(huán)與南街新村丁字路口向左拐彎時,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辛某某駕駛的轎車發(fā)生碰撞。肇事后,鄭某認為自己駕駛的是電動四輪車不會擔責,遂打電話報警。后經(jīng)鑒定,鄭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94.1mg/100ml,屬于醉酒駕駛。
而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顯示,該車是由動力裝置(電動機)驅(qū)動,具有四個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,用于載運人員和/或貨物(物品),根據(jù)《機動車安全技術(shù)條件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可以判定為機動車范疇。
鄭某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,于3月1日被刑事拘留,3月8日被平原縣公安局取保候?qū)?。平原縣人民檢察院向平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,指控被告人鄭某危險駕駛罪。
6月28日,平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鄭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,應予懲處,鑒于被告人鄭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屬自首,依法可予從輕處罰。
為維護公共安全,打擊犯罪行為,平原縣人民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,判決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,判處拘役四個月,緩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該案提醒廣大市民,目前馬路上跑的電動四輪車、電動三輪車雖然掛了一塊“新能源車”的牌子,但“麻雀雖小,五臟俱全”,四個輪,鐵包皮,儀表、油門、剎車一應俱全,就是一輛活生生的小汽車。
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,一切以動力裝置驅(qū)動或牽引的輪式車輛都屬于機動車,而當事人所駕駛的電動車已達到了機動車標準,也就是說當事人將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理。
在此,法官提醒市民,開這些車上路前也不能喝酒,否則不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,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。(晚報記者孫向林胡兵通訊員李延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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