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州法院對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!

德州新聞網(wǎng)訊 9月25日,德州法院依法對兩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:德城區(qū)法院對王某宇等5人惡勢力團伙案件,寧津法院對賢洪堅等9人販賣毒品、合同詐騙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分別進行了公開宣判。

1、德城區(qū)法院:對王某宇等5人惡勢力團伙案件公開宣判

9月25日上午,德城區(qū)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宇等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案進行公開宣判,判決被告人王某宇、宋某華、金某、田某、王某銘犯尋釁滋事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、三年九個月、三年九個月、三年二個月、二年一個月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5年左右,被告人王某宇、宋某華、金某受他人委托開始替他人要賬并從中抽成,后被告人王某銘、田某等人陸續(xù)加入,組織成員基本固定,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為首要分子,被告人宋某華、金某、田某、王某銘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集團。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,采用輪流盯梢、至他人家中、單位糾纏、滋擾及私自給車輛安裝GPS跟蹤定位器、別停車輛等手段實施犯罪行為12次,擾亂了經(jīng)濟和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宇、宋某華、金某、田某、王某銘多次對他人進行恐嚇、盯梢、糾纏、滋擾,破壞社會秩序,其行為均已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,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王某宇、宋某華、金某、田某、王某銘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,是犯罪集團。根據(jù)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(jié)、主觀惡性和對社會危害程度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
2、寧津法院:對賢洪堅等9人販賣毒品、合同敲詐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進行一審宣判

9月25日上午,寧津縣法院依法對賢洪堅、王雨、肖賢娥(女)等9人販賣毒品、合同詐騙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進行公開宣判。以販賣毒品罪、合同詐騙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賢洪堅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雨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肖賢娥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;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付會清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以販賣毒品罪、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常延香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;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葉小賓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緒春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;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兵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宋波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被告人肖賢娥伙、王雨分別于2017年3月、5月、6月分五次將毒品通過快遞等方式將毒品販賣給賢洪堅。2017年5月,被告人賢洪堅將毒品販賣給被告人付會清。2017年5月、6月,被告人賢洪堅指使被告人常延香、陳緒春分兩次將毒品販賣給被告人趙兵旺。2017年4月、6月,被告人賢洪堅、常延香、宋波等5人先后5次通過租賃的方式,先后租賃六輛汽車,將汽車作為抵押向他人借款。其中,被告人賢洪堅參與合同詐騙5次,涉案價值為24.8萬元;被告人常延香參與合同詐騙4次,涉案價值為19.2萬元;被告人宋波參與合同詐騙2次,涉案價值為7.9萬元;被告人趙兵旺參與合同詐騙2次,涉案價值為5.6萬元;被告人葉小賓參與合同詐騙2次,涉案價值為5.6萬元。2017年3月至6月,被告人賢洪堅在德州市德城區(qū)賓館和出租屋內(nèi)多次容留趙兵旺、宋波、陳緒春、吳增銀吸食冰毒。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、對社會危害程度等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
在掃黑除惡“山東戰(zhàn)役”縱深推進之際,德州法院今日再對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,有力震懾了涉黑涉惡及各類犯罪,彰顯了堅決打贏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力度和決心,有力維護全市社會穩(wěn)定、人民安居樂業(yè)。下一步,德州法院將堅持問題導向,充分發(fā)揮審判職能作用,多措并舉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深入開展,確保對黑惡勢力犯罪打得準、打得狠、掃得凈,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(wěn)定,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。

記者|李智群 通訊員|馬靜 曹希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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