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捕120只蟾蜍 男子獲緩刑

德州新聞網(wǎng)訊(記者董建新通訊員張峰)日前,陵城區(qū)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獵案件,被告人韓某某被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,緩刑3個月。

陵城區(qū)法院審理查明,今年3月至6月,被告人韓某某使用地籠等工具在陵城區(qū)宋家鎮(zhèn)陳廟村附近河溝中獵捕野生蟾蜍,并通過網(wǎng)店銷售。6月25日,辦案民警在被告人韓某某住處找到野生活體蟾蜍120只,經(jīng)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其中94只為中華蟾蜍,26只為花背蟾蜍,均為國家“三有保護動物”。因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坦白;且庭審中自愿認罪,態(tài)度較好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根據(jù)以上事實,判處被告人韓某某犯非法狩獵罪,判處拘役3個月,緩刑3個月。

法官介紹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(guī),在禁獵區(qū)、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、方法進行狩獵,破壞野生動物資源,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罰金。同時,電捕工具、鐵夾、氣槍、毒藥、麻醉藥等均屬于禁用獵捕工具,不能隨意使用。夜間照明行獵、殲滅性圍獵或者使用火攻、煙熏、挖洞、搗巢等方法獵捕,也要負相應法律責任。

蟾蜍即俗稱的“癩蛤蟆”,雖然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,但進入了“三有保護動物”名錄,同樣受法律保護。所謂“三有保護動物”,是指有益的、有重要經(jīng)濟價值、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,包括麻雀、青蛙、壁虎、蟾蜍、野雞、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種。

對于“三有保護動物”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及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私自捕捉20只(條)以上就構成犯罪,捕捉50只(條)以上即屬于刑事案件。韓某某非法獵捕蟾蜍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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