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(社區(qū))證明事項僅剩13項 讓群眾辦事“通”起來

??? 編辦訊 (高海燕 田海鵬)為打造“審批事項少、辦事效率高、服務質(zhì)量優(yōu)”政務環(huán)境,進一步開展“減證便民”工作,近日,我縣公布村(社區(qū))證明事項清單,村(社區(qū))出具的證明材料被大幅削減,僅保留家庭經(jīng)濟困難證明、收養(yǎng)登記有關情況證明等13項。
??? 《清單》規(guī)定,凡不在清單范圍的,一律不得要求當事人開具。嚴禁通過更換條目、變換名稱等方式“明減暗不減”,搞“彈簧門”、“玻璃門”。凡未納入清單的證明材料,各部門(單位)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,不得將相關材料作為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申請材料,確保與清單中的證明材料相對一致,凡不一致的村(社區(qū))有權拒絕開具。
??? 是不是村(社區(qū))其他證明以后都不開了呢?其實不是,《清單》重點約束的是所要證明的部門行為,而不是約束村(社區(qū)),只要是在村(社區(qū))職責范圍內(nèi)的,都應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(fā),開具相關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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